(2016)桂032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597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宾某,农民。原告唐某与被告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2日,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