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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胜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64号罪犯李胜德,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胜德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2013年10月25日本院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912号裁定对李胜德减刑一年,变动后刑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29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也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胜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7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胜德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罪犯李胜德的犯罪问题上,被害人负有责任;在诉讼中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减刑上应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德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