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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办事处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济南白云山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办事处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南白云山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3449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办事处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江英茂,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燕、徐小惠(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白云山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伍和云,经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办事处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历城全福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济南白云山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城全福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燕、徐小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山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历城全福社区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果树代管费共计501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办事处西南峪村南全福居委会所属的商务酒店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自2013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及果树代管费,后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还清所欠的租金及果树代管费。截止到2016年3月,被告累计欠款501250元,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请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白云山公司(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1、2008年6月12日,原告即甲方、被告即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历城区锦绣川办事处西南峪村南全福居委会所属的商务酒店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自2008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第一年至第三年的租金为30万元/年,第四年至第六年的租金33万元/元,第七年至第九年的租金为36.3万元/年,第十年至第十二年的租金为39.93万元/年,十二年租金共计4176900元。并约定,若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其他款项,逾期一日按3%交纳滞纳金。2、2011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代为管理属于原告所有的果树、植物及院墙围网,所得果实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6000元/年。每年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给原告。3、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由于市场不景气,白云山庄经营出现严重亏损,造成拖欠租金,现本公司承诺,在2015年7月2日前交付租金伍万元;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交租金叁万元,剩余租金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酒店基础设备要正常维修。如到期还不上拖欠租金,或再次拖欠每月租金及不能及时维护维修酒店基础设施、设备的情况发生,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2008年6月签订的租赁合同)。4、2016年3月24日,因被告白云山庄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全福社区居委会向其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于2008年6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日原告接管白云山庄。5、被告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后,累计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果树代管费共计2057000元。截止到2016年3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及果树代管费共计50155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果树代管费,其未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果树代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对本次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果树代管费501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白云山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办事处南全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租金及果树代管费共计50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2元,由被告济南白云山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 进人民陪审员  傅光胜人民陪审员  马允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