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0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萍丽与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萍丽,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宋萍丽,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平安驾校(法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筒子林南路7号7栋1单元13楼3号)。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大道一段31号(临港汽车客运站内)。法定代表人黄茂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QEN9**、川QAY6**、川QEN7**、川QAY6**的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为两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及转移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飞审判员 罗 玉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