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荣胜、杨乜全等与欧阳满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胜,杨乜全,陈某甲,陈某乙,蒋汉燕,欧阳满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5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胜,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018。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乜全,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0046。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汉燕,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186。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辉,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满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7。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文。上诉人陈荣胜、杨乜全、陈某甲、陈某乙、蒋汉燕(以下简称“陈荣胜等五人”)、欧阳满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荣胜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欧阳满开赔偿陈荣胜等五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住宿费、住院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369224元;2.欧阳满开赔偿陈荣胜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4639.36元;3.欧阳满开赔偿杨乜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7853.44元;4.欧阳满开赔偿陈某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7495.68元;5.欧阳满开赔偿陈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2316.8元;6.本案诉讼费由欧阳满开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克诺奇制衣厂(以下简称“克诺奇制衣厂”)是欧阳满开开设的个体工商户,该厂已于2015年10月28日被注销。2015年8月23日21时47分,陈锡现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涌北路由新华工业区方向往均榄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克诺奇服装公司对开路段在经过克诺奇制衣厂私自设置在往均榄路方向地面的水泥减速坡(长约5.5米,宽约70厘米,高约6至7厘米)时失控倒地,造成无号牌摩托车损坏,陈锡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锡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驾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该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且陈锡现驾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加重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陈锡现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克诺奇制衣厂未经许可,占用道路私自设置水泥减速坡从事非交通活动,该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克诺奇制衣厂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31日,陈锡现在广东同江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左额)、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顶)、颅底骨折并脑脊液左耳漏(左枕);2.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为此,陈锡现花费医疗费49935.73元。陈锡现(1978年10月16日出生)是农村居民,但其从2014年2月起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居住生活,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作。陈荣胜(1952年6月8日出生)是陈锡现的父亲,杨乜全(1952年10月18日出生)是陈锡现的母亲,两人共生育了3个成年子女。陈锡现与蒋汉燕共生育了2个子女,分别是陈某甲(2011年2月16日出生)、陈某乙(2012年8月18日出生)。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陈荣胜等五人的诉讼请求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对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49935.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3.住院护理费700元(100元/天×7天)。陈荣胜等五人要求按200元/天计算护理费的请求过高,法院酌情按100元/天予以计算;4.住院住宿费,陈荣胜等五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5.陈锡现的误工费986.75元(50747元/年÷12个月÷30天×7天),陈锡现的误工费法院酌情按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国有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747元/年计算;6.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陈锡现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对陈荣胜等五人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7.丧葬费,陈荣胜等五人要求赔偿丧葬费29670元,该项诉请未超出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8.死亡赔偿金965999.03元。包括(1)死亡赔偿金603858元(30192.9元/年×20年);(2)被扶养人生活费362141.03元。①陈锡现死后14年期间,每年共有4个被扶养人,陈某甲、陈某乙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为11085.95元(22171.9元÷2人),陈荣胜、杨乜全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为7390.63元(22171.9元÷3人),4人年赔偿额的总和为36953.16元,大于22171.9元,应以22171.9元为限。陈某甲、陈某乙应得部分占总和的比例各为11085.95/36953.16,陈荣胜、杨乜全应得部分占总和的比例各为7390.63/36953.16。在该段14年期间,陈某甲、陈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为93122元(11085.95/36953.16×22171.9元/年×14年),陈荣胜、杨乜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为62081.3元(7390.63/36953.16×22171.9元/年×14年)。②陈锡现死后第14年至第15年共1年期间,每年有3个被扶养人,3人的年赔偿额总和为25867.21元,大于22171.9元,应以22171.9元为限。陈某乙应得部分占总和的比例为11085.95/25867.21,陈荣胜、杨乜全应得部分占总和的比例各为7390.63/25867.21。在该段1年期间,陈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502.25元(11085.95/25867.21×22171.9元/年×1年),陈荣胜、杨乜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为6334.83元(7390.63/25867.21×22171.9元/年×1年);③陈锡现死后第16年至第17年共2年期间,每年有陈荣胜、杨乜全需要扶养,2人的年赔偿额总和为14781.26元,小于22171.9元,应按实际费用进行计算。据此,陈荣胜、杨乜全在该2年期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为14781.26元(7390.63元/年×2年)。因此,陈某甲、陈某乙、陈荣胜、杨乜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93122元、102624.25元(93122元+9502.25元)、83197.39元(62081.3元+6334.83元+14781.26元)、83197.39元,合计362141.03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047991.51元。关于欧阳满开在本次事故中需要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在本次事故中,陈锡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3.驾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4.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克诺奇制衣厂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占用道路私自设置水泥减速坡从事非交通活动。交警部门据此认定,陈锡现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锡现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克诺奇制衣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克诺奇制衣厂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上述责任认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中,陈锡现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车未开启前照灯三个违法行为,上述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均会导致本次事故,陈锡现驾车时不戴安全头盔也加重了损害后果,而克诺奇制衣厂仅仅存在占用道路私自设置水泥减速坡从事非交通活动一个违法行为,根据陈锡现和克诺奇制衣厂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陈荣胜等五人在本案中承担90%的责任,由克诺奇制衣厂在本案中承担10%的责任。因克诺奇制衣厂已经注销,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欧阳满开承担。据此,欧阳满开应赔偿陈荣胜等五人104799.15元(1047991.51元×1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欧阳满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荣胜等五人104799.15元;二、驳回陈荣胜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42.65元(法院准许陈荣胜等五人缓交),由陈荣胜等五人负担4320.65元(缓交期限至执行阶段),欧阳满开负担822元。欧阳满开负担的822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法院缴纳。上诉人陈荣胜等五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欧阳满开赔偿陈荣胜等五人314397.45元(104799.15元×30%);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欧阳满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陈荣胜等五人承担90%事故赔偿责任无理,欧阳满开私自在公共路面放置障碍物是故意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属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受损,故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且欧阳满开设置路障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无路障,陈锡现虽醉酒驾驶亦不至摔倒丧命,相反任何守规矩的行人、车辆均有可能因该路障而受害。交警部门认定欧阳满开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令其承担陈荣胜等五人损失的30%合法合理。上诉人欧阳满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欧阳满开赔偿陈荣胜等五人49049.65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一、二审诉讼费由陈荣胜等五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证人张某没有出庭作证,没有确认书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黄某虽出庭作证,但仅于2014年初与陈锡现有所接触。2014年年中,黄某因工作需要被调到大良的工地工作,此后没有与陈锡现有任何交往。因此,两证人均无法证实陈锡现于事故发生前连续在佛山市顺德区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二、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被扶养人均居住在农村,其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标准确定问题,分析如下:首先,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陈锡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肇事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开启前照灯的行为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陈锡现驾车肇事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克诺奇制衣厂未经许可,占用道路设置水泥减速波从事非交通活动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陈锡现与克诺奇制衣厂的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但陈锡现存在多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对于自身交通安全注意的懈怠程度远高于克诺奇制衣厂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疏忽程度。故此,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确定由欧阳满开承担10%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荣胜等五人对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赔偿标准问题。经审查,陈荣胜等五人在一审中提供了证人黄某、张某的证言,再结合陈锡现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在佛山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收入来源,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依法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一致,故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欧阳满开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21元,由陈荣胜、杨乜全、蒋汉燕、陈某甲、陈某乙负担4443.97元(缓交),欧阳满开负担1026.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审 判 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邱雪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