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51号原告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平,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罗平,职务:董事长。原告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9780元,由原告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退回重庆余平式畜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9780元。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裴重芳人民陪审员 胡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