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靳学贵与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学贵,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733号原告:靳学贵,男,1951年7月17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柳江村。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学贵诉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靳学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学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靳学贵负担。审 判 长 单东权审 判 员 丁大为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