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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靳学贵与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学贵,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733号原告:靳学贵,男,1951年7月17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柳江村。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学贵诉被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靳学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学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靳学贵负担。审 判 长  单东权审 判 员  丁大为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