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济银与鲁华标、李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银,鲁华标,李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748号原告:张济银,男,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鲁华标,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道燕,女,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张济银与被告鲁华标、李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济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济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张济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