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赵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刑初288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3年2月12日,汉族,无业,原系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客服。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敬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客服,负责代收该公司所管理商铺的水电、物业、租赁等费用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某某网吧所缴款项10239元、某某涮锅所缴款项14370.8元、某某叫花鸡店所缴款项36994元、某某豆腐店所缴款项12369元、某某干锅店所缴款项6634元、新某某网吧所缴款项9880元,上述共计90486.8元。2016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在巩义市某某街**号院*号楼附**号其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控告书、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武某某、包某某、杨某、孙某的证言、商户李某某、章某某、崔某某、林某某、丁某、程某等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河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被害单位公司性质证明材料、赵某职责证明、证据汇总表格及商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票据、商铺电费登记表复印件、商铺收款收据计算机凭证、电费发票复印件、商铺收款收据记账联复印件、郑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房屋租赁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商铺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赵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单位郑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486.8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红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