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林进与刘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刘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158号原告:林进。被告:刘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刘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依法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林进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