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范玉成与天津世纪海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成,天津世纪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959号原告:范玉成,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安,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世纪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幸福公寓227号底商。法定代表人:王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雪松,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成诉被告天津世纪海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范玉成承担。审 判 长 魏丽彤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人民陪审员 刘力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丁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