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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七四诉李七三、何会章健康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七四,李七三,何会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32民初651号原告李七四,女,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委托代理人田茂松,云南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七三,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告何会章,女,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原告李七四诉被告李七三、何会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七四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茂松,被告李七三、何会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二被告系夫妻,双方间为相邻关系发生过矛盾。2016年5月5日晚我和儿子问二被告他家拉大麦时是否把我家的围墙瓦片碰落,双方发生争吵,二被告中一人投过来一根木棍,将我的眉头戳伤,后二被告对我头、腹部手打脚踢。报警后,民警让我先去医治,我到鹤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现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11111.90元,误工费5640元(94元/天*60天),护理费4418元(94元/天*4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100元/天*47天),交通费436元,以上合计26305.9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七三辩称:我没有打着原告,原告是欺负我家老弱病残,她医治自己的病,故意来骗赖我家的,一分也不合赔。被告何会章辩称:我不是故意打着原告,是原告拿着柴棍来我家骂,我和原告在抢柴棍过程中不小心碰着她的眉头一点点,这点小伤根本不需住院那么久,因四、五年前原告家打伤我赔了18500元,原告这次是想要报复,故意骗赖我家的,我愿意坐牢也不赔一分钱。经审理,原告提供了鹤庆县人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伤情证明、出院证,交通费票据,鹤庆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依原告的调证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何会章打伤原告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治安笔录,以上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以上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二被告系夫妻,双方间为相邻关系多次发生过纠纷。2016年5月5日晚原告因怀疑被告家拉大麦的拖拉机将其围墙上的瓦片碰落,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何会章用一根柴木戳伤原告头部,原告和二被告为抢柴木发生扭打,后被邻居劝止。报警后,民警让原告先去医治,原告到鹤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支付医疗费11111.90元和交通费436元,出院诊断为右侧眉弓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及右下腹壁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7月20日,鹤庆县公安局松桂派出所对被告何会章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庭审中,原、被告就按标准计算出的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合计25063.22元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何会章因邻里纠纷用柴木致伤原告,被告李七三在抢柴木过程中与原告发生扭打,二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理智、冷静的处理邻里纠纷,就本案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各项赔偿合计25063.22元,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综上并结合本案实际,以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55%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合计13784.77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