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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姚小平与黄志刚、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平,黄志刚,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648号之一原告:姚小平,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黄志刚,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341021000021781。法定代表人:黄志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平诉被告黄志刚、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姚小平于2016年10月9日再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姚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海军人民陪审员  胡玉钢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