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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903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