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903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