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与庐江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财保40号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庐江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宋周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庐江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1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10月9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庐江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15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凌审 判 员 潘国兴代理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海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附:庐江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庐江县支行帐户:203341421001000003294812、开户行:中国银行庐江支行帐户:49×××013、开户行:中国银行庐江支行帐户:18×××1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