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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飞龙、谢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飞龙,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占义,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许飞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谢瑞,女,汉族,1988年0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待定如下:一、终结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5]24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凌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