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字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鲁振华、徐黎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鲁振华,徐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字1349号原告王劲松,个体工商户。被告鲁振华,个体工商户。被告徐黎明,十堰市房管局职工本院审理原告王劲松与被告鲁振华、徐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原告王劲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鲁振华、徐黎明的财产在价值10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原告王劲松以其个人所有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和百花公园30栋3单元1层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经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鲁振华、徐黎明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二、对原告王劲松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和百花公园30栋3单元1层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经字第××号)予以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