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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伯兴与张斌、张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伯兴,张斌,张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538号原告:孙伯兴。被告:张斌。被告:张洪建。原告孙伯兴与被告张斌、张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伯兴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孙伯兴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