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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12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托克逊县顺得建材有限公司诉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克逊县顺得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123民初780号原告:托克逊县顺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郭勒布依乡切克曼坎儿孜村三队县道X079线(煤矿路)8公里处东侧3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XX,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托克逊县友好路XX小区2号楼4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0********。被告: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工业园区黑山路县热力公司南侧。法定代表人:高XX,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托克逊县顺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得建材公司)诉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禾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春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得建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禾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顺得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砂石料款316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2013年以来,被告购买原告的砂石料用于工程建设。2016年1月27日,被告财物负责人高X、高XXX对账签字确认,公司总经理也签字认可,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料款3167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神禾华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经高X、高XXX与原告对账,并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欠原告细沙款15544元、石子2926元、2013年尾款13200元,合计31670元。2016年1月29日,陈XX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顺得建材公司与被告神禾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砂石料,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民事判决书、挖掘机租赁合同,可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的存在,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沙石料款316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托克逊县顺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款31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74元,减半收取295.87元,由被告新疆神禾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春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