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唐功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唐功胜,于少秋,唐建华,唐功航,马令华,刘恩利,唐卫东,唐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负责人:杨严为,行长。被执行人:唐功胜,男,生于1955年12月13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于少秋,女,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唐建华,男,生于1959年2月20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唐功航,男,生于1960年8月2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马令华,女,生于1954年9月24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刘恩利,女,生于1971年4月29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唐卫东,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唐振国,男,生于1972年10月6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功胜、于少秋、唐建华、唐功航、马令华、刘恩利、唐卫东、唐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功胜、于少秋、唐建华、唐功航、马令华、刘恩利、唐卫东、唐振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