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董秀芳与郭俊峰、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207号原告董秀芳,女,住涞源县。被告郭俊峰,男,住涞源县。被告李春梅,女,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芳与被告郭俊峰、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秀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查封被告郭俊峰在涞源县房屋的申请,担保人曹雷鸣以位于涞源县一套房屋为原告董秀芳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俊峰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居住,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赠与。二、查封曹雷鸣所有的位于涞源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居住,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升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