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春景与陶保舟、陶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景,陶保舟,陶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340号申请人刘春景。被执行人陶保舟。被执行人陶露。本院在执行刘春景与陶保舟、陶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康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