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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春景与陶保舟、陶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景,陶保舟,陶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340号申请人刘春景。被执行人陶保舟。被执行人陶露。本院在执行刘春景与陶保舟、陶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康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