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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额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额济纳旗隆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维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济纳旗隆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勇,贾海艳,蒋维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额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额济纳旗隆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富士商贸街道。法定代表人:宋步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勇(已死亡),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海艳,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被告:蒋维民,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额济纳旗隆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克勇、贾海艳、蒋维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以被告起诉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其他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济纳旗隆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计3098元,由原告额济纳旗隆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3098元,予以退还原告额济纳旗隆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魏 志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宝音其其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