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7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宝刚等四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宝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3日,甘肃省镇原县人。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元林,曾用名刘小鹏,绰号刘扁扁,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6日,甘肃省镇原县人。2007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14日因赌博罪被镇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永平,曾用名张自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甘肃省镇原县人。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席小林,曾用名席小灵,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8日,甘肃省镇原县人。2001年4月27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董宝刚先后伙同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张某2(在逃),组织陈刚、段志刚、秦贞贞、韩化平、马睿娜、慕某、常某等人在镇原县境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董宝刚、刘元林共参与组织17场次,张永平共参与组织14场次,席小林共参与组织3场次。每场次参赌人数二十余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针对起诉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宝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元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永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席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董宝刚先后伙同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张某2(在逃),组织陈刚、段志刚、秦贞贞、韩化平、马睿娜、慕某、常某等人在镇原县境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次参赌人数二十余人。董宝刚、刘元林共参与组织17场次,张永平共参与组织14场次,席小林共参与组织3场次。其中由被告人董宝刚组织,朱虎山、刘晓辉等人放哨并提供赌具,被告人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负责联系参赌人员,以最低押100元、最高不限额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郭宝龙、陈刚、贾海峰负责“抽头”,其中在屯字镇包城村张某1家组织五场次,在城关镇原郑村贾海峰老家窑洞内组织三场次,在临泾乡新堡村段海琪家窑洞内组织一场次,在临泾乡良韩沟韩某经营的鱼塘边彩钢房内组织一场次,在临泾乡塬畔村张某家组织二场次,在临泾乡青龙村张锁成家组织二场次,在屯字镇双合村朱万峰家组织二场次,在开边镇白马寺村杨东平家窑洞内组织一场次。另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元林、张永平到镇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席小林到镇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镇原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董宝刚处追缴赌博款1万元,从刘元林处追缴赌博款1.5万元,从张永平处追缴赌博款1.5万元,从席小林处追缴赌博款0.58万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拍照,证明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组织赌博的地点、现场细目及概况;2、证人张某、韩某、张某1、慕某、张某2、常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董宝刚先后伙同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张某2(在逃),组织陈刚、段志刚、秦贞贞、韩化平、马睿娜、慕某、常某等人在镇原县境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的过程;3、(2001)庆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2013)镇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元林2007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14日因赌博罪被镇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席小林2001年4月27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二人有前科劣迹的事实;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韩某、张某1、慕某、张锁成、常某、马睿娜、秦贞贞等参赌人员受到行政拘留及罚款的事实;5、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7、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供述,证明2015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其四人组织陈刚、段志刚、秦贞贞、韩化平、马睿娜、慕某、常某等人在镇原县境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的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宝刚、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宝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元林、张永平、席小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宝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宝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元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永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席小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米忠峰审 判 员  郝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