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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叙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叙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995号罪犯张叙洪,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叙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叙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叙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叙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叙洪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01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