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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姚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547号起诉人:姚利。2016年9月14日,本院收到姚利的起诉状。起诉人姚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覃波偿还借款4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资金于2015年5月10日向姚利借款46000元。后姚利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姚利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对姚利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利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