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姚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547号起诉人:姚利。2016年9月14日,本院收到姚利的起诉状。起诉人姚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覃波偿还借款4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需要资金于2015年5月10日向姚利借款46000元。后姚利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姚利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对姚利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利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