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莉申请执行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高莉,女,生于1996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赵勇,男,生于1998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高莉申请执行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先予执行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3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登记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任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