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张明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张明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306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7121,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其。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张明其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