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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邹艳玲与李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玲,李丽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407号原告:邹艳玲,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丽辉,女,汉族,住大庆市春雷美好时光户外主题庄园,其他自然概况不详。原告邹艳玲与被告李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邹艳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人工资22610元。事实与理由:大庆美好时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雇佣邹艳玲等人在其开设的位于春雷农场的美好时光户外主题庄园进行绿化工程,并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邹艳玲出具用工人数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邹艳玲等人受雇用于大庆美好时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而非自然人李丽辉,原告邹艳玲应向大庆美好时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李丽辉与原告邹艳玲无直接利害关系,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艳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臧同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