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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应平与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应平,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徐应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张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应平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9695.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9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跃彬审 判 员  吴 玥代理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