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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小春与高桂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春,高桂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859号原告李小春,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桂清,又名高桂青,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小春与被告高桂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自称是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安太平公司)的客户经理,让其投资并承诺有丰盛回报,其分两次于2013年9月24日、2014年3月26日给付被告24万元、11万元,共计35万元,被告承诺将该款转交给北京中安太平公司,但被告至今未将该款交给公司,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投资理财款35万元级利息。被告辩称:其系北京中安太平公司的业务员,原告给付其投资理财款后,其将该款以业务员王红卫的名义交给公司,其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原告应以北京中安太平公司为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被公安、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另原告曾就本案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原告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现原告起诉其,属于重复起诉,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中安太平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11月21日、2014年3月26日,原告分别给付被告24万元、11万元投资理财款,共计3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两张,约定利率为月息2%。现被告与王红卫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另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原告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系北京中安太平公司的业务员,原告给付被告35万元用于投资理财,因被告收取原告等人的款项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卢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