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虞城三力钢带制品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虞城三力钢带制品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宋文涛,程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府前路市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虞城三力钢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东峰,经理。被执行人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胜利路县工经委二楼。法定代表人李随启,总经理。被被执行人宋瑞天(宋玉生),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建业桂园。被执行人宋文涛,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住河南虞城县。被执行人程东峰,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执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虞城三力钢带制品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宋瑞天(宋玉生)、宋文涛、程东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虞城三力钢带制品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宋瑞天、宋文涛、程东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以划拨部分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