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艾买提·木沙与张宏松、张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买提·木沙,张宏松,张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4155号原告:艾买提·木沙,男,维吾尔族,。被告:张宏松,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帅,男,汉族,个体。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负责人:王乾,该公司经理。原告艾买提·木沙与被告张宏松、张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艾买提·木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买提·木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艾买提·木沙负担。审判员李文杰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杜文娟翻译沙尔比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