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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0205号原告: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孙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润族,系原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丽,系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淑贞,系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三路。法定代表人:周江文,系被告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均,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篁电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503.6元,原告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雄丰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奕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