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帅诚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帅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836号原告:永康市帅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东路23号5号厂房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李跃良。被告: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章高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帅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帅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帅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永康市帅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