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凯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发有限公司,上海凯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阿尔发有限公司(alfatexco.,lt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德洛省阿捷托克岛阿捷托克路查斯特公司大厦(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republicofthemarshallislands)。代表人吴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霄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凯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纪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发有限公司(alfatexco.,ltd.)与被执行人上海凯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