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曹雅平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雅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2民特58号申请人:曹雅平,女,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申请人曹雅平(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陈俊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陈俊华之配偶,陈俊华于2015年12月21日在随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陈俊华死亡。经查:陈俊华,男,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原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小房村一组1-20号,系申请人之配偶。2015年12月21日,陈俊华在随辽丹渔23591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丹东渔港监督处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陈俊华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俊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俊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俊华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信,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其配偶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俊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崇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