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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士良与黄海军、张江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士良,黄海军,张江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696号原告:曹士良,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黄海军,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张江英,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士良诉被告黄海军、张江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士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士良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士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士良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