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爱敏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敏,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069号原告:孙爱敏,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县城高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力,董事长。原告孙爱敏与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爱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爱敏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彭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