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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爱敏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敏,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069号原告:孙爱敏,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县城高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力,董事长。原告孙爱敏与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爱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爱敏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彭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