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卓瑜与张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瑜,张晓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民初1512号原告陈卓瑜,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张晓娇,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陈卓瑜与被告张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卓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卓瑜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