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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8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何福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何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876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何福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刑初016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福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福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福春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福春(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4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