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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顺祥与侯显洪,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顺祥,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侯显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357号原告:曹顺祥,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侯显洪,职务校长。被告:侯显洪,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曹顺祥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侯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顺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侯显洪系同乡、亲戚关系。被告侯显侯因开办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15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0元,被告侯显洪出具借条一张,加盖“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印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已于2016年9月13日决定对侯显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已将本案所涉借款纳入其侦查范围。故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顺祥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侯显洪的起诉。原告曹顺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宗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