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民终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店金桥缘米线店与毕枫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店金桥缘米线店,毕枫祥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店金桥缘米线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6号大润发淄博店商店街****号。主要负责人:韦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枫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富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店金桥缘米线店因与被上诉人毕枫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店金桥缘米线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店金桥缘米线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张店金桥缘米线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桂欣审 判 员  沈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