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宋淑英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恢356号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宋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淑英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申请人宋淑英购楼款1,400,000.00元。案件受理17,400.00元由被告负担。(2)负担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申请执行费16400.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