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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邢建与王海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建,王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17号申请人:邢建。被申请人:王海生。申请人邢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海生所有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邢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海生所有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