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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李元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英,李元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李春英,女,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春林,男,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元敏,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李春英与被申请人李元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鲁1426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元敏所有的鲁N3T9**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被申请人李元敏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元敏所有的鲁N3T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