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06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孟凡廷与周安虎、柯秋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廷,周安虎,柯秋瑾,周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635-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廷,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安虎,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柯秋瑾,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怀光,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皖0323执63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怀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周安虎与申请执行人孟凡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孟凡廷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周怀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