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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自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自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特6号申请人李自安,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申请人李自安要求宣告李玉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自安诉称,申请人李自安与被申请人李玉红系父女关系,因李玉红患有精神病,于2005年7月不告而辞,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宣告李玉红失踪。经查,李玉红,女,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原住河南省××区××号,系申请人李自安之女儿。李玉红自2005年7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日在人民日报公告版发出寻找李玉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玉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玉红于2005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该事实有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半坡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调查报告及李玉红同组村民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已届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玉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郜静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