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张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龙,张时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30号原告:周海龙,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张时贵,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周海龙为与被告张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海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周海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茂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