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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张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龙,张时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30号原告:周海龙,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张时贵,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周海龙为与被告张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海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周海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茂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