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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某、张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骏骏,张斌,吴文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刑初7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骏骏,男,1991年4月27日生,住安徽省无为县。2016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秋生,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斌,男,1992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无为县。2016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文龙,男,1986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2016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扣红,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17时30分许,被害人潘某1陪其儿子潘某2至板桥镇恒通佳苑5幢单元楼楼下找被告人焦骏骏索要欠款,被害人潘某1与被告人焦骏骏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潘某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潘某1受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与被害人潘某1达成和解协议,建议从宽处罚。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认罪。被告人焦骏骏的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焦骏骏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系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3、被告人焦骏骏和同案犯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焦骏骏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焦骏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文龙的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文龙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系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吴文龙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3、被告人吴文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4、被告人吴文龙和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文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17时30分许,被害人潘某1陪其儿子潘某2至板桥镇恒通佳苑5幢单元楼楼下找被告人焦骏骏索要欠款,被害人潘某1与被告人焦骏骏发生冲突,后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被害人潘某1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潘某1受伤。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1的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与被害人潘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潘某1陈述和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潘某2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供述、辨认笔录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和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系初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另外,本案被害人在案件引发上有一定过错。对此,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焦骏骏、张斌、吴文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骏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